【制度】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制度】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财务工作指定由一位副职分管,“一把手”不直接管理。除大额资金的使用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外,“一把手”不得直接签批支出报告或报销单据。

第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设备购买、对内外投资、专项资金使用、财产物业处理、经营预付款等各种主要项目的开支),在经过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一把手”与分管财务副职共同签名确认才能生效。

第三条 分管财务的副职具有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自主审批权。超过副职审批权限规定数额的开支,应先请示“一把手”。分管财务副职本人的财务报销由“一把手”审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应做好预算,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因公预借、预付大项款额,须经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通过,再由“一把手”与分管财务副职联签准借或准付,预借、预付款要在一个月内销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要求事毕七日内办好批准报销手续,做到事前有计划、有预算,事中有检查、有控制,事毕有审定、有核算。

第六条 财务报销严格实行经手人、证明人、分管财务副职“一票联签”制,超过副职自主审批权限的开支,必须由“一把手”核签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审签。财务经报人必须持有合法、可靠的原始单据,提供的外部单据,必须是合法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其他合法票据;内部单据必须是手续齐备、具备报销条件的自制凭证,经过审批列报的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经过请购、询价等环节,所购实物要办理入库手验收续,并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各项报销单据,在提交批准前,须先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单,包括复审、复算、复查质量、数量、价格(或预算造价)用途等,严防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守财务机密,未获“一把手”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任何财务资料,特别是机密材料,需正常上报的财务报表或材料,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工作,确保各项收入安全无损,出纳会计要经常盘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与单位“一把手”及分管财务副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定形式定期公开或通报,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单位“一把手”应切实加强对单位财务的监管。分管财务的副职必须负好责、把好关、管好财,对单位出现的财务问题要负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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