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MBR膜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MBR 膜组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山东豪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MBR 膜组件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莱阳市海河路 44 号 地理坐标 E120.655°,N36.961°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59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35”中的“70 环保、邮政、 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59”条款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2500 环保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比(%)
2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
45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莱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莱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8]53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山东省政府于1992年批准莱阳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成立,2002年更名为莱阳经济开发区。2005年国家发改委对全国651家省级及以下开发区进行审核,莱阳经济开发区通过审查,行业类
2 别主要为机械制造、化工、医药。2007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了规划环评,2008年山东省环保厅以鲁环审[2008]53号文对该规划环评出具了审查意见。
莱阳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包括冯格庄街道办事处的19个自然村庄、古柳街道办事处的5个自然村庄、柏林庄镇的8个自然村庄,东起莱穴路,西至规划道路闽江路,南起丹崖路,北至塔山路,总面积12km 2 。
A、产业定位 山东莱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为:“在发展机械、化工两大大产业的基础上,可适当发展引进其他的清洁型、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项目,如电子、服装纺织、食品等辅助项目”。
B、用地规划 莱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形成“二轴一区多组团”的结构框架。四个组团包括:机械加工组团、化工产业组团、一类工业组团、综合二类工业组团。按烟青一级路和西二环路划分的四个部分分别为:西二环以东南北两个部分分别为医药、化工和服装为主的两个二级园区,烟青一级路以北以医药为主,以南以化工服装为主;西二环路以西以居住、机械加工、电子、仓储物流为主,开发区行政商业中心近于烟青一级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
C、开发区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① 立足发展机械、化工两大主导优势产业。
② 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③ 入区企业须采用清洁的工艺和技术,遵循清洁生产原则进行生产。
④ 对入区企业工艺废气和生产废水均需配套建设相关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⑤ 入区企业的单位面积土地产值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3 本项目位于莱阳市海河路44号,不违背莱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和开发区准入条件。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的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可知,本项目不属于优先发展产业、限制发展产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烟台市产业政策。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故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2、选址合理性 (1)用地性质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莱阳市海河路 44 号,用地为租赁莱阳市城厢奥美皮鞋厂已建好的标准厂房,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2)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中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可知,项目距离最近的烟台莱阳五龙河-沐浴水库湿地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 SD-06-B1-008 为 3km,项目不在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3、本项目与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
4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
本项目不存在较大风险,建成后项目区内无重大危险源。本次环评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相关内容,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上述环保政策要求。
4、本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规定,本项目与该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1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内容 本项目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对生态红线规划图(见附图),本项目厂址与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无相交,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 2020年莱阳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0.012mg/m 3 ,二氧化氮年均浓度0.022mg/m 3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0.061mg/m 3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0.042mg/m 3 ,一氧化碳年均浓度1.8mg/m 3 ,臭氧年均浓度0.146mg/m 3 ,除细颗粒物超标外,其他监测因子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二级标准。全市主要河流基本满足各自功能区的要求。地下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声环境质量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应的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影响较小,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源、自来水等资源消耗,为外购,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负面清单 ①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 “ 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
5 止准入类项目。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
5、 、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 合性分析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 年第31 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与该政策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2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 二、源头与过程控制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的要求 6、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 表 3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的符合性分析 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原 料VOCs 含量低,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原 料VOCs 含量低,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符合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符合
6 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 并做好记录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
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的要求。
7、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表 4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符合性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本项目情况 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原料使用密闭桶存储;危废等存放于危废间密闭桶或袋内 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団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刷(染色、印色、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3.1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本项目加强管理,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以及危废去向、处置等情况,并按要求保存台账。厂房通风量按要求设计。含VOCs废料按要求储存、转移和运输,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
7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车)、检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的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
由上表可见,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要求。
8、本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 号)符合性分析 表 5 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 号)的符合性分析 鲁环发〔2019〕146号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本项目生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