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蜜饯产品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蜜饯产品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烟台爱陶漳食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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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蜜饯产品加工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东昌热电东 地理坐标 (120 度 45 分 59.344 秒,36 度 56 分 24.75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422 蜜饯制作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21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150 环保投资(万元)
10.5
环保投资占比(%)
7% 施工工期 6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面积(m 2 )
18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情况 是否设置专项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否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莱阳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否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厂内有毒有害物质为盐酸(≥37%),Q=0.1/7.5=0.013<1,环境风险潜势为I,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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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超过临界量。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下游500米范围内无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0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
否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无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
否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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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的生产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根据《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可知,本项目不属于优先发展产业、限制发展产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烟台市产业政策。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2、选址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东昌热电东,根据莱集用(2005)第 46 号(见附件 3)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 项目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东昌热电东,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项目周边区域不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本项目与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关系位置图见附图 4。
(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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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底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标准;地下水环境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
本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电,为清洁能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4)与烟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 号)(2021 年 6 月 24 日):到 2025 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3 类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中优先保护单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海岸线管理要求;重点管控单元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4、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的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东昌热电东,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20°45′59.344″,北纬 36°56′24.759″。项目厂区位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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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图见附图 6。
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烟环委办[2021]10 号),本项目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所示。
表 1-1 本项目与烟环委办[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与本项目相关准入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ZH37068220001 城厢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饮用水源保护区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2.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管理。
本项目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完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莱阳市污水处理厂 进 一 步 处理。
符合 2.人口密集区、集中建设区内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本项目不进行物质的焚烧。
符合 3.提升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清洁化发展水平;对于超标的水环境控制本项目用水量较小,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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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元,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莱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环境风险防控 1.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
本项目位于重点 控 制 单 元内,严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符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燃料。
符合 根据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烟环委办[2021]10 号)中要求。
综上,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本项目符合“三线一清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要求。
5、其他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表 1-2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要求 拟建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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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合 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在建设后排污前拟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 符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
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 符合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东昌热电东,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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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符合 第四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符合 (2)项目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表 1-3 与《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要求 拟建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性 一、明确 “ 两高 ” 行业和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指“两高”行业,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 16 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两高”项目管理。
符合 (3)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 号)符合性分析 表 1-4 与(鲁环字[2021]58 号)符合性分析 分类 鲁环字[2021]58 号文件要求 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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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 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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