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橡胶零部件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橡胶零部件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莱阳市赛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橡胶零部件加工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昆山路 3 号 地理坐标 E120.649°,N36.974°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13 橡胶零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中的“52 橡胶制品业 291”条款的“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
267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的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可知,本项目不属于优
2 先发展产业、限制发展产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烟台市产业政策。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故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2、选址合理性 (1)用地性质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昆山路 3 号,位于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工业聚集区,用地为租赁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建好的标准厂房,根据不动产权证可知,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2)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中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可知,项目距离最近的烟台莱阳五龙河-沐浴水库湿地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 SD-06-B1-008 为 5km,项目不在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3、本项目与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
3 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
本项目不存在较大风险,建成后项目区内无重大危险源。本次环评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相关内容,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上述环保政策要求。
4、本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规定,本项目与该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1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内容 本项目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对生态红线规划图(见附图),本项目厂址与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无相交,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 2020年莱阳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0.012mg/m 3 ,二氧化氮年均浓度0.022mg/m 3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0.061mg/m 3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0.042mg/m 3 ,一氧化碳年均浓度1.8mg/m 3 ,臭氧年均浓度0.146mg/m 3 ,除细颗粒物超标外,其他监测因子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二级标准。全市主要河流基本满足各自功能区的要求。地下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声环境质量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应的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影响较小,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源、自来水等资源消耗,为外购,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负面清单 ①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 “ 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
5、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 2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
4 析 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 二、源头与过程控制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的要求。
6、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 表 3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的符合性分析 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本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物料 符合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调配、喷涂和干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项目使用低 VOCs 物料,设置密闭的生产车间,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 本项目加强 VOCs排放环节和工序的管理,生产过程关闭车间门窗,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 符合 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 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 VOCs 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 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个的,要开展 LDAR 工作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将有机废气的可能产生环节均控制在密闭车间内完成,尽量削减 VOCs 的无组织排放
5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的要求。
7、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表 4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符合性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本项目情况 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乙醇等物料使用密闭桶存储;危废等存放于危废间密闭桶或袋内 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団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刷(染色、印色、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3.1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车)、检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的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
本项目生产过程关闭车间门窗,生产过程中使用集气设施对废气收集,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
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以及危废去向、处置等情况,并按要求保存台账。厂房通风量按要求设计。含VOCs废料按要求储存、转移和运输,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 10、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10.1.2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系
6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10.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統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10.3.2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国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价文件确定。
10.4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
统同步运行。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停止作业。待检修完毕,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后再进行作业。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管道为密闭管道收集。废气采用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等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80%。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由上表可见,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要求。
8、本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 号)符合性分析 表 5 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 号)的符合性分析 《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
本项目情况 (二)加强过程控制。
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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