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9篇

篇一: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古迹旅游的合理开发,能够更好地实现文物古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最终目标之一。下面是有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关于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促进建设施工过程中依法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管理,执行文物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文物流失和文物损坏的发生,以及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能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文物流失和文物损坏,根据望城县政府和长沙铜官窑遗址管理处的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项目建筑施工文物保护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

  江东岸(##综合枢纽至##古镇段)防洪排涝工程(一期),起于古城大桥,止于##古镇,包括堤防加固、堤防护砌、基础防渗等。本堤岸为湘江一线干堤,近期采用50年一遇,远期采用120xx年一遇,为II级堤防。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清理表土、清基及清淤施工。根据道路纵断面设计,全线道路填方高度均小于5m,边坡在一般路段采用1:3.0,临水边坡路段采用1:2.5。临水坡脚处设砼脚槽、雷诺护垫等,考虑到部分路段地块尚未开发及地表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沟。

  二、适用范围本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适用于本标段T2+820~T3+500处,长度为680m,宽度为道路用地征收范围,包含项目所有的清表、清基、进度回填过程。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工程总负责人、工程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负责人及项目各部门组成,办公地点在项目部办公室。(见附图一)(2)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现场文物保护办公室,由劳务分包负责人及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在项目部办公室。(见附图

  二)2.职责

  (1)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a.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b.向文物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c.发布有关文物保护命令、信号;d.掌握汇总有关情报信息,及时作出处置决断。

  (2)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a.负责对工程现场发现文物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调动有关力量进行文物保护工作;b.及时向组长报告事态发展及文物保护情况,提出文物保护意见和建议,执行组长的决策、指示、命令、指挥现场处置行动;c.负责现场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要装备、器材、物资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调配;d.应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3)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a.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b.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c.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4)工程现场文物保护办公室职责:

  a.组织各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b.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和隔离工作,防止无管人员入内,组织进行工程现场发现文物时,采取保护措施的演习,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c.按照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有

  关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d.跟踪监督施工现场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动态,发现文物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四、重点部位

  清基开挖地段、卸土区等地段。

  1.我方土方回填卸土区段为铜官古大桥段至在建的铜官博物馆,卸土区实行全封闭,派专人负责看管,严禁一切与卸土无关的人员或车辆入内,卸土车司机在卸土区内严禁下车。卸土区堆满土后,就地进行场地平整并满铺草皮形成绿化地段,且派专人负责看管。

  2.开挖现场实行全封闭,严禁一切与土方开挖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开挖时及时通知文物保护监管单位现场监督。(具体开挖位置及方案见后附图三)五、文物保护措施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陶瓷、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化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凭有效证件出入工地。

  2.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文物保护标志、标牌等。

  3.请专职保安16名对工地现场进行文物保护至该项目竣工,配置相应的文物保护专用装备、器材等。

  4.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5.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6.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及时向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7.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8.临时设计、施工用地不占用文物保护控制区。凡属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古树、古建筑要加以安全围护。

  六、文物保护应急预案

  1.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机构石渚坪广场项目部文物保护应急指挥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工程总负责人(罗##)副组长:工程协调负责人(周##)工程技术负责人(黄##)组员:工程技术部、资料部、保卫部、安全部、材料部(袁##、高##)2、应急指挥小组工作职责:

  a.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赶赴文物发现现场,组织、指挥保护好文物发现现场;b.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c.迅速对文物发现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发现文物地段进行封闭,在记明数据和绘制现场示意图的前提下做到预先保护。

  d.接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文物的初步调查;e.组织、调动各方面的资源进行现场出土文物保护和发掘现场的保护。

  f.配合文物调查组开展文物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3、《故宫保护总体规划大纲》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5、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6、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施工图纸》

  7、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8、施工组织及总体施工部署

  二、工程概况

  2。1工程总体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故宫博物院内西北角区域,为新建工程。工程北邻城隍庙(18。8m),南邻第一历史档案馆(12m),西邻故宫西城墙(6m),东邻寿康宫西红墙(19m),南北长约390m、东西宽35m,场地南北向成条状,总用地面积为19657m2。

  总建筑面积为13049m2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377。41m2,地上建筑面积7648。08m2。

  本项目是以清宫式建筑形式为主要风格的仿古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古建外檐采用硬山建筑形式,建筑整体风格、布局以故宫神武门两侧连房为参照,房屋以硬山建筑为主。

  结构体系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基础埋深7。9m、2。4m)。

  2。2需要保护文物概况

  本方案主要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故宫内部已有构筑物、建筑物,造成损坏对施工现场埋地文物的保护,不影响故宫正常开放。本方案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的方针。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车两出行路线图,从外到内需要保护的主要文物有:北门(神武门)及北侧红城墙、西城墙、神武门~第一历史档案管之间的道路、道路两侧的已有建筑物、内金沟河、古井、古排水沟、地下出土文物。

  三、专项保护措施

  1、北门(神武门)及北侧红城墙保护:此处城墙主要保护措施是防止进、出场汽车碰撞,在道路两侧离城墙300mm处每3m设置一个

  防撞路锥,路锥与路锥之间采用警戒线隔离,并在进出城墙处设置LED慢行警示灯并在所有拐弯处增设减速板,当车辆较多时,安排专人进行引导、指挥。

  2、西城墙保护:根据查阅关于故宫建造资料,故宫西城墙构造依次为面砖、背里砖,墙心为夯土层,面砖与背里砖设置丁字砖加以拉结。据现场踏勘了解,因年代久远,西城墙内部丁字砖已部分断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保护专项措施:

  ①确立文物保护工作高于一切的中心思想,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向社会聘请2位古建维修及保护领域的专家作为长期顾问。

  ②跟业主已有全数字化城墙位移观测进行数据共享,每隔一小时进行查看一次,一但超出警戒值,立即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疏散。

  ③基础施工时,进行分段开挖,并采用震动最小长螺钻施工,最大程度减小施工对西成墙的影响。

  ④施工时,对西城墙已有的架固脚手架,悬挂警示标志,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无意中拆除加固脚手架。

  3、施工车辆行走道路保护

  土方车辆、混凝土罐车、钢筋车均为晚上进出场,主要行车路线为:文津街→景山前街→故宫博物院神武门→施工场地北出入口;①防止路面压坏措施:所有土方车辆均采用15m3以下车辆,所有混凝土罐车均采了12m3罐车(布满负荷工作,只装8m3),所有车辆及车身总总重量不超过50T,尽量做到不破坏路面面砖,如果路面砖个别存在破损,及时采用相同样砖进行更换。

  ②防道路遗撒措施:所有土方车辆在土方装载时,应低于车帮以下50mm,车箱必须加有车盖,使出现场大门时,车轮均需冲洗干净并无滴水;大门沿道路50m处铺设灰色地毯,并安排4名工人及时清扫,确保车辆行驶至故宫路面时不造成任何影响。

  4、内金沟河保护:

  施工现场东侧内金水河宽3m,在施工过程中所有雨、污水均不排

  入内金沟河。施工现场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进行清理;混凝土浇筑泵车洗泵全部安排在施工场地以内进行清洗,且只能排入洗车槽内;在基槽四周设置明排水沟,每隔50m设置一个集水井(兼做沉淀池),在施工现场南、北两侧设置总沉淀池,经二级沉淀后排入业主指定污水管网。

  5、古井保护:现场南侧已探明存在两口清代古井,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以保护。

  ①护坡桩施工时,首先进行古井保护桩施工,防止护坡桩施工对古井进行扰动。

  ②结构施工时,现场南侧为施工通道,有重车行走,为确保重车对古井不造成影响,在古井南北两侧增加钢管微型桩,然后在桩上浇筑承台及钢结构过桥。钢桥考虑50T车辆行走要求,具体做法详见下图:

  ③建立检查台账,每天安排保安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咨询文物保护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6、古排水沟保护:在施工现场西城墙根部,存在一段古排水沟遗迹,具体保护方法,设计院提出采用填埋保护,在填埋时做好相应标记。地上四周采用钢管脚手架搭设防护栏杆,防止人员进出破坏。

  7、地下土方开挖中出现的文物:在土方开挖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挖出地下文物,所以土方开挖之前在整个施工现场设置监控录像,着重对土方开挖期间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设专人对土方开挖进行监察,发现小型文物立即进行整理、转移存放、存档。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大型文保建筑基础,立即停止施工,封锁现场并派专人看护,上报业主处理,并将监控录像进行保密封存,移交给业主。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为深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文物保护单位监管机制,改善文物安全态势,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20XX年起,每年在全县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质量,全力加速文物事业发展。

  二、成立巡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工作。

  组长:林石强

  副组长:徐锦生、张向忠

  成员:张培森、欧清威、熊茂昌、梁日华、黄惠英、各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文物协管员

  三、巡查的对象

  巡查对象: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

  四、巡查的内容

  (一)“四有”工作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树立标志说明,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建立记录档案。

  (二)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行为,是否有擅自拆除、迁移、修缮等行为。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施工是否擅自进行修缮、迁移、建设工程、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经文物部门同意,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

  (四)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报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等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都取得了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五)使用情况,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为,国有不可移动单位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

  (六)安全情况,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

  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五、巡查程序

  (一)做好前期准备。巡查组组织巡查人员学习文物巡查有关文件和,并与被巡查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明确有关事项。

  (二)具体实施如下:1、省级保护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共四处: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冲虚观;罗浮山摩崖石刻;银岗古窑场遗址;陈百万家族建筑群。2、古建筑每2个月进行一次巡查。3、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详单见附表)(三)巡查期间,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加强整改落实。

  六、总结

  (1)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巡查小组应及时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的综合分析和研究。

  (2)对于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了解的主要问题及巡查组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反映并记录在案。

  (3)资料归档。巡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成册(并附电子文版),统一归档。

篇二: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进一步做好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县文物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X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

  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X大精神,以X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

  示精神和在X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

  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强

  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全县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到X年,健全全县文物资源数据库,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四有”档案齐全;田野文物保护责任措施全面落实;县博物

  馆建成高标准文物库房,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

  护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运用互联网+”等展示手段和形式实

  现突破;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县博物馆、第

  X官部X旧址陈

  列馆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文物法规制度体系

  基本完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

  康;文物行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

  显提升。

  三、明确责任

  (一)

  级政府责任。各乡镇、落实县、乡两X街道办、要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文物保护直接责任,对辖区

  内的文物做到了如指掌,在村镇建设项目实施前,要做好文物

  手续报批和文物勘探等工作,对履职不力的,实施行政问责,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

  强化文物主管部门及单位职责。县文旅委负责全县

  的文物监管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

  管,守土尽责,勇于担当;县文物管理所要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安全巡查和博物馆开放工作;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要全面做好

  文物安全执法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行为。

  (三)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文

  旅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公安局、经发局、规划局、住建局、国

  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扶贫局、民宗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文物工作领导

  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在项目审批

  上,务必严把关口,将文物审批前置,作为第一项审批手续;

  在项目建设上,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

  见后才能开工建设。公安、文化、工冏等部门要

  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构件及石刻等各类文物,完善严防、严管、严

  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

  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文物追缴移交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文物保护。健全全县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

  源库,完成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档案建设。按照

  多规

  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全

  域旅游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加强文物日常维修保护,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加强革命旧址、石窟、古塔、古建筑、石刻等文物重点保护;做好抗战文物、知青文

  物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文物保护工作,清理整顿与文

  物环境气氛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改善文物环境。

  加强城市改造、交通道路修建、农林业项目、扶贫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旧村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相

  关部门单位一定要做好基本建设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

  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

  物埋葬区的建设项目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需要迁移或拆

  除的,必须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博物馆、二战区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设符合标准的文物库房,制定馆库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

  (二)

  提升利用质量。推动博物馆、陈列馆陈展水平整体

  提升,充分运用现代化展示手段,改造提升现有博物馆、展览

  室的陈列水平。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开展绩效评估和考

  核;积极开展文物交流合作,通过策划外展、加强学术合作等

  形式,彰显X历史文化文物的魅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监制等方

  式开发文物复仿制品和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文创产品质量,打

  造文创精品;全力支持文创企业发展,拓宽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研发、经营等活动的渠道,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

  式让文物活起来,形成独具

  X特色的文物关联产业体系。科学

  合理开展文物开发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

  为前提,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评为参

  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

  理。

  (三)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文旅、教育等部门要不断创

  新宣传教育方式,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视台、互联网及公

  众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切实加大文物宣传力度。依托

  X博物

  馆和第二战区X旧址陈列馆资源,让全县中小学生及幼儿每年

  去

  一次博物馆、陈列馆,实现校馆联动,让青少年及幼儿接受

  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教育,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功能;深入开展

  爱我中华”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5.18世界博物馆日、文化

  和白然遗产日及各类纪念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X精

  神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

  精神。县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文物单位要组织专业研究团队,对

  重要文物所承载的主要事件、历史故事和文化内涵进行搜集整

  理和深度挖掘,形成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

  (四)强化安全保障。各乡镇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

  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夯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健

  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责任落实机制,逐

  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县乡两级政府要将文物安

  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文物安全评估

  检查;将文物安全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加大督察督办力度。

  县文旅委要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县文物管理所要加强田野文物管护,完善

  群众文物保护员制度,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防

  护设施,强化科技支撑,降低安全风险。公安局、工商局等成

  员单位,要加强各白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检

  测,联合开展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

  项行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

  及时无偿移交县文物管理所,县政

  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侦办案件过程中立功单位和个人予

  以奖励。

  (五)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文物法规体系建设,县文旅委

  要做好《X县文物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完善文物保护监督

  机制,依法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

  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

  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

  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文物资源密集的县博物馆可

  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安部门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县文旅委为全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为业务管理单位,通过提升建制,加

  强领导职数配置,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将第

  X官部X旧址文

  物管理所更名为第二战区抗战旧址文物管理所,把全县所有的二战区文物点划归其统一管理,配齐工作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X寺设立专门的文物管理单位,落实编制

  及人员,加强管护

  (二)

  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

  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长。积极拓宽社会资金进

  入

  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形成多元化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体系。

  (三)

  加强队伍建设。以国家文物局实施的文博人才培养

  和队伍建设

  金鼎工程”为契机,加快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研

  究型专业人才、技能型职业人才,健全完善文博人才队伍。通

  过参加省市县各类专题培训班,提高基层文保人员管理水平。

  加强与专业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鼓

  励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县编办、县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干部队伍建设,拓宽人才

  晋升通道,增设高中级职称岗位,激发基层干部干事热情,努

  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文物干部队伍。

  (四)

  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

  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

  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县政

  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

  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

  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

  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

篇三: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X〕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81号)以及国务院、XX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吸取XX内外近期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工作。

  二、实施范围(不含景区)

  文物保护范围以普查数据为准。依据XX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统计数据,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02处(点)(其中定级51处),分布在全市16个乡镇83个村(社区)。依据XX年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数据,全市共有可移动文物153件,其中二级文物13件,三级文物46件。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专题部署文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

  对文物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调研、召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市发改局: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把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三)市财政局:确保全市文物保护、安全等工作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的足额按时拨付。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土地利用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

  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市住建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景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市旅游局: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旅游开发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七)市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八)市文广新局:起草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督察文物违法案件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九)市环保局: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十)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一)市消防大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监管工作,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和培训及隐患整治督查工作。

  (十二)市安监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监管,依法对无照或非法经营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市城管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控范围内的违建进行拆除。

  四、工作措施

  (一)确保经费保障。财政每年对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给予足额保障,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博物

篇四: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下文是文物保护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文物保护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

  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

  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珍贵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一级文物档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确保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物档案,对文物进行分类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复制和修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借用下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换或者借用其所收藏的文物。

  一级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

  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

  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一)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现状

  中国是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18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处。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国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余件(组),还有大量文物收藏于其他国有单位和民间。我国现有博物馆3415座,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2384座,行业博物馆575座,民办博物馆456座,已初步形成

  了以国家级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类型多样化,办馆主体多元化的博物馆体系。

  根据《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市、县还设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纪念馆、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文物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的文化遗产调查、发掘、研究、保护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篇五: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县是邯郸市文物大县,文物遗存丰富,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的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及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18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7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项目建设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名府故城的保护、展示工作,目前面临着诸多难题。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当前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下大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落实文物工作七纳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法》的要求,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之中,全面提升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整

  15体水平。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财政局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比例增加,主要用于县级文物维修与保护、编制全县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为落实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格局、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要求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文保单

  15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有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四)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县文物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文物部门的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突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15(一)宋府明城的保护与开发常抓不懈,扎实推进邯郸运河保护规划实施。

  1.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中国大运河邯郸市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20XX〕21号)要求,已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大名运河段遗产保护内容纳入大名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利用调整、道路调整等问题,最大限度保护运河遗产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运河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大名府故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长期以来得到国家及省市

  15领导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论证审批的大名府故城保护规划内容,加快规划实施,打造中国宋代都城考古发掘、科研展示基地,着力推进大名府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

  3.大力推进规划实施,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名明清府城文物保护规划》和《明清府城重要历史节点修建性详规》已经完成。抢救保护古城内的一批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如:黄氏祠堂、王藻故居、五女师旧址、大名市旧址、张氏故居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悬挂文物保护标识牌,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申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财政列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规划为指导,制定修缮方案,有序实施抢救性修复、修缮。

  154.切实加强古建筑保护。对已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原则上尽量避免拆除。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事先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城乡规划等部门审批,拆除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加大基本建设用地文物考古及勘探工作的推进。根据《文物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国土、文物、规划、住建、工商、交通运输以及公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151.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坚持依法保护文物。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应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原则,大名县域内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地下文物分布密集,因此,县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工作。由文物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用地文物勘探报告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房产开发、工厂企业建设、修路架桥、河道水渠治理、铺设管道、窑场取土、电力电缆及通讯线路架设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如有重要发现,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文物考古和发掘活动。

  153.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项目进行的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建设体现大名特色的高标准博物馆。要进一步完善结构,提升功能,扩大影响,充分利用民间资源,征集文物,扩充馆藏文物的数量种类。要落实国家文物局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XX〕1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

  15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博物馆专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现文物保护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重视文物科技工作,利用现代科技,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方式。县文物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项目的学习研究,积极与上级文物部门学习沟通,根据我县特点,重点学习研究古遗址的保护、发掘展示等科研课题,将文物保护及利用纳入工作计划之中。

  1.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

  15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公检法司及文物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及涉案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2.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文物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急需扩充人员队伍,以适应文物大县文保工作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发展壮大文保员队伍、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财政要增加财政预算,切实落实文保员待遇。对于多年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文保员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1153.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健全组织。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议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切实

  1215把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依法保护。依法加强文物的安全管理,文物、工商、交通运输、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文物安全。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部门。文物部门从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接收的文物,要由县博物馆和县文物保管所登记入库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上交文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1315(三)属地管理,严格考核。根据《文物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每年要对文物保护涉及到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对失职、渎职者,要严格按照责任制追究责任。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全方位提高防范水平。

  (四)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文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形成文物保护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1415以上这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31doc网,谢谢。

  1515

篇六: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__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我镇是文物大镇,文物遗存丰富,发现的古墓葬、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100余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项目建设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为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镇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第一、预防为主、严厉打击”的方针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持续进行巡查防范,严厉打击文物犯罪,预防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保障措施

  (一)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镇财政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比例增加,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二)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镇文化服务中心要加强与上级文物部门的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文保队伍建设。镇、村两级成立文物保护巡查队,切实落实文保巡查队员待遇。

  三、实施步骤

  (一)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各村(居、场)必须刷写固定文保宣传标语和盗墓举报电话不少于5条,1月底前完成刷写工作。各村(居、场)在辖区内和文物保护点进行宣传每季度不少于1次,广播插播文物保护宣传标语和举报电话每月不少于2次,宣传法规音响资料由镇文化服务中心提供。

  (二)大力开展文物保护巡查。各村(居、场)文物保护巡查队,要组织日常巡查,盗墓高发季节要进行24小时值守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留好巡查照片或视频。由镇文化服务中心牵头,每周开展现场抽查行动,对各村(居、场)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坚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文物犯罪打击力度。出台《__镇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由镇派出所牵头组织,打击盗掘古墓的违法,全力侦破一批文物犯罪案件,彻底打掉__镇文物犯罪团伙。各村(居、场)要开展好群防群治、摸排提供线索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文物。

  四、职能分工

  镇文化服务中心,要指导好各村(居、场)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巡查等预防工作,并及时汇总情况上报镇政府,进行工作督办。

  镇派出所要牵头做好文物犯罪打击工作,力争彻底打掉__文物犯罪团伙。

  镇规划建设环保所、镇国土所,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凡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兴建水利、修筑公路、种树抽槽等,都要向镇文化服务中心或市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健全组织。成立__镇文物保护指挥部,建立文物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各村(居、场)每年至少召开2次文物保护专题工作会,研究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书面向镇报告。

  (二)属地管理,严格考核。和各村(居、场)签订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先进单位,镇给予通报表彰,对于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勒令其书面向镇说明原因。各村(居、场)也要层层明确责任,将文物保护与村干部、文化管理员奖惩制度挂钩。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文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形成文物保护的强大合力,确保做好全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篇七: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贺兰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2021)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科学合理利用文物,让文物“活”起来,让文脉传下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工作基础保障和社会参与机制更加健全,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高,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新格局,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文化标识体系,筑牢文物保护基石。

  1.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依法完成我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划定、公布工作。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全县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开展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牌)、公告公示牌安装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建立记录档案,做出标志说明,启动对全县文保单位进行统一的保护标志碑安装等“四有”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梳理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基础设施状况,制定文物安全基础保障方案,落实文物安全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和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聚焦薄弱环节,在“三防”(技防、消防、防雷)和“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上持续加强,夯实安全基础。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二)拓展文物价值传播渠道,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精神。

  1.挖掘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资源。扶持发展具有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支持建设工业遗产、民族民俗等特色博物馆,加大对长城文化、黄河文化等地域性考古研究和特色人文学科研究。推出展示我县文物资源特色的精品展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博物馆弘扬历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阵地作用。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实施全媒体传播计划。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实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扩大文物保护宣传覆盖面,讲好贺兰故事。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教体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场

  3.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将条件成熟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各中小学社会实践和研学教育基地,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切实增强青少年和社会大众文物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教体局

  (三)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加大文物监管力度。

  1.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博物馆藏品数量、陈列展览、社教活动及观众人数等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的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遴选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2.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政法委、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3.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加强县级文物执法监管力量,落实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

  4.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文物保护安全工作会议,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墓、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充分发挥文物属地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主要领导包保文物责任制,加强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文物保护员的报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制止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后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四)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按照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5号)文件要求,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每年召开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存在问题联合检查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对于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上报并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施工程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要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所在市(县)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程序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

  探。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文旅局(文物局)、交通局、水务局、各乡镇场

  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各乡镇场

  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违法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私搭乱建等破坏文物本体安全或影响文物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等犯罪行为作为我县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文物部门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各乡镇场

  5.强化文物保护力量。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本辖区有关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场

  (五)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拓展文物利用渠道。

  1.加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银川世界岩画馆、百瑞源枸杞博物馆等带动作用,支持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等级备案工作,支持各博物馆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及普及推广工作,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办博发〔2020〕6号)要求,文物、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年检年审工作,文物、民政部门要联合对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意见》规定登记、备案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非国有博物馆由所在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给予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民政局

  2.推进博物馆多门类建设。积极探索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指导陈列展陈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推动社会化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试点工作,拓展文物利用渠道。

  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六)推进文物创新融合,助力文物保护利用。

  1.推进博物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动文物科技装备水平,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贺兰山岩画馆引领作用,建设百瑞源枸杞博物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实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加大博物馆对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成果的应用,为博物馆个性化、知识化、互动化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2.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进宏佛塔、明长城等积极申报国家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将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等资源,推出文物领域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健全文物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强化文物保护力量。

  1.创新文物人才发展机制。按照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参与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机制,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开展专题讲座、培训,加强对文博领域单位和博物馆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大对文物保护方面管理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定期组织文物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以及思想意识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专业素质与水平。按照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要积极申请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支持创新拓展不同类型文物合理利用途径。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文旅局(文物局)、人社局、各乡镇场

  2.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强化我县文物专业人员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依法加强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查机制,通过依法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文物执法职能,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同时,积极培育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人社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区市县工作部署,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着力落实落细;要将文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文物有关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为县委、县政府重点督查内容。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八: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0-(一)编制目的................................................................................-0-(二)编制依据

  ................................................................................-1-二、使用范围

  .......................................................................................-1-三、工程概况

  .......................................................................................-1-四、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3-(一)领导小组成员

  .......................................................................-3-(二)、领导小组职责

  .................................................................-3-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3-六、文物保护措施

  ..............................................................................-4-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5-(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5-(二)预警支持系统...................................................................-6-(三)应急响应............................................................................-6-八、监督管理

  .......................................................................................-8-(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8-(二)责任与奖惩

  ...........................................................................-8-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使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指挥部(四分部)施工范围.三、工程概况

  郑徐客专萧县至徐州段,起止里程:DK325+183。560~DK339+052.575,全长13。869km。设计为350km/h双线、线间距5m.其中有特大桥2座、大桥1座、路基2段、线路所一处,分别为友谊河大桥、跨京福特大桥、徐州特大桥、DK325+320。62~DK327+184。68和DK331+603。35~DK332+777。72设计为两段路基(DK332+300~DK332+777.72接入铜山线路所)。路基填筑宽度(顶)在13~32m,填筑高度在5~7m,边坡坡率1:1.5.基础采用钻孔桩基础,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跨度分别采用1。0m、1。25m和1.5m、2。0m桩径,设计类型有柱桩、摩擦桩两种。墩台身总计328个,桥台采用空心桥台5个,实体墩身等截面218个、实体墩身变截面53个、空心墩变截面16个、连续梁主墩实体36个,最高墩身23m.

  -1-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线路跨越公路、铁路等情况如下:(1)于DK328+631处跨越义安煤矿专用线,交角90.5°,现状宽度9。5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m简支箱梁跨越。

  (2)于DK329+973处跨越453镇道,交角116°,现状宽度6m,设计净空5。0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3)于DK330+503处跨越阜夹铁路线,交角120。5°,现状宽度13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4)于DK330+918处跨越京福高速公路,交角107°,现状宽度28m,设计净空6.0m,采用(40+64+40)m连续箱梁跨越。

  (5)于DK333+704处跨越G310国道,交角139°,现状宽度15m,设计净空5。5m,采用(40+72+40)m连续梁跨越。

  (6)于DK334+498处跨越陇海正线等多线,交角128°,现状宽度四线,设计净空7。69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7)于DK335+187。33处跨越杨铜联络线,交角33°,现状宽度单线,设计净空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8)于DK336+113。17处跨越夹北疏解线,交角25°,现状宽度单线m,设计净空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9)于DK333+628处跨越大寨河,交角138°,设计水位41。7,采用(40+72+40)m连续箱梁跨越。

  (10)于DK336+770处跨越费黄河,交角80°,设计水位40。34,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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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四、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勇

  副组长:颜龙国、李世茂、罗万勇

  组

  员:王行、许昌、郝晓光、杨洪涛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作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的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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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重点。

  六、文物保护措施

  (1)、施工前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全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事情发生.

  (2)、施工前主动与地方文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深入群众做好施工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

  (3)、在职工中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对施工地段已有文物,要采取措施,避免施工震动和污染.(4)、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到的文物和古木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要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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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的树木在园林单位确认后由业主委托园林部门负责迁移,对需保护的文物,在文物单位的指导下提出监测保护方案,通报文物保护单位,并进行监测保护。

  (5)、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或有考古、历史文物、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及矿藏、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和文物管理部门,并采取严密的专人看守与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私自占有和非法倒卖,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

  (6)、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必要的其它保护.并将对文物遗迹的各类现场保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7)、土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是指由施工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包括火灾、文物被盗挖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管段管理的应急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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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2)预防预警行动

  对本标段内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二)预警支持系统

  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

  (三)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响应流程图:

  (2)信息报送

  Ⅰ、基本原则

  应急小组组长

  现场发现人

  ①迅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小组应同时多级多头上报.省文物保护局

  应急救援组织

  ②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③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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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Ⅱ、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事件原因分析.④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⑤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Ⅲ、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3)指挥和处置

  应急指挥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4)信息发布和通报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四)善后处理

  ①应急指挥小组帮助市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复原和灾后重建工作.②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江苏省文物局和省政府。

  ③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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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应急处理流程图:

  结果上报省政府

  保护现场

  修复文物

  控制事态

  应急救援组织

  省文物保护局

  文物安全事故接报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组织项目部各个部门及外协队伍利用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和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把文物保护作为各级领导、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二)责任与奖惩

  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工区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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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县级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7.01.11?

  【字

  号】

  【施行日期】1987.01.1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一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树、名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

  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

  本省境内地下、洞内、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第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地、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文物管理机构。不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须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物事业费列入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专款专用;预算外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定点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省级重公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也要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公布;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不得进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文物时,须经原公布机关同意,并报请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建设新的建筑和构筑物时,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设计方案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以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和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改造、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建筑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已经造成污染的,排放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下蕴藏的煤炭、水源和其他矿藏一般不得开采。需要开采时,开采单位应事先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保护文物的措施。因开采需要维修或搬迁文物时,其费用由开采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非文物部门占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损坏文物的维修费和搬迁费由占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

  所有权属于集体或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如拆除或改变所有权,应事先征得原公布机关的同意。国家为保护文物需要征购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规划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石刻等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的整体性,对附属建筑和建筑的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也不得随意添建。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较大的维修、保养、迁移工程时,须严格履行技术审批手续,按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施工证照,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宗教、园林等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对文物进行维修、保养、迁移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或博物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由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单位负责。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配置消防、防盗设施。文物集中的重点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须建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发掘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考古部门研究的以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省外有关单位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必须事先征得本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和发掘证照,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调查或发掘协议书。发掘出土的文物,按协议规定处理。

  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来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办理。

  经批准参观本省考古发掘现场的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现场拍照和拣取文物标本。

  第二十条

  在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基建或生产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勘探工作。

  大型工程及重点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中型以下的工程,由省辖市或地区行署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未经勘探的,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文物考古部门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本着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在生产建设和其他动土工程中发现的文物,应如数交当地文物部门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建设或基本建设工程中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所需一切费用,由基建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考古钻探队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在进行钻探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缴纳管理费。探钻要严格按技术规程进行。

  第四章

  馆藏文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登记卡片;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省范围内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和散存文物。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经文物部门鉴定分级后,逐件登记造册。其中三级以上文物须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文物保管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收藏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卖、赠送。因展出或研究需要借用时,属一、二级藏品,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级以下藏品,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调拨、交换文物藏品,以及省外有关单位来本省征集,借用和交换文物,一级藏品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藏品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或借用国家收藏的文物。

  第五章

  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或搜集。按规定可以销售的文物,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收购文物和经营文物销售业务。

  零散出土文物应交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不得私自买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收购。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或经销文物。

  第二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物部门配合,对掺杂在收购的废品中的文物进行拣选。拣选出的文物,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第二十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文物黑市交易,严厉打击文物走私贩运活动。

  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归还原收藏单位或移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二十八条

  石刻的拓印,由文物保管单位进行。非文物保管单位或个人拓印,须经批准。

  重要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文物复制品、仿制品的生产,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下进行。

  复制一级品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二级品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三级品以下文物须经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保管单位及旅游、轻工部门分别或合作进行。仿制文物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三十条

  临摹壁画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摹时必须按临摹的规定进行,保证文物不受损坏。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收藏的珍贵文物不得拍摄。允许拍摄的文物,也不得全面系统地拍摄,不得从展柜中提出拍摄。需要拍摄时,须按文物的保护级别,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拍摄。

  第三十二条

  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及录像,属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非文物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宣传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基建和生产过程中保护文物有功的;

  (三)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两倍的罚款;

  (三)进行倒卖文物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倒贩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将国家收藏的文物私自出卖或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污损、刻划、攀登文物的,视其情节,由文物保管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六)私自拓印重要石刻,私自复制文物或将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私自送给外国团体和外国人的,私自将国家收藏的文物赠送、借给他人的,视其情节,由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挖土、采石、爆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八)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堆放垃圾,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九)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钻探、发掘,并处以罚款;

  (十)在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使文物受到损坏的,给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十一)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章建筑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改造,并对上述单位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十二)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擅自拆除、改建和损坏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纪念建筑物、石刻、石窟寺、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古树、名泉等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损失程度负担修复费,并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除(二)、(三)、(四)项外,对违法单位的罚款为五千元至五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两千元。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处罚,受罚单位或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执行处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处罚单位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和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流失、失火、失盗情节严重的;

  (五)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六)将国家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卖或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七)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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