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5篇

篇一: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2022三篇

  (1)负责实施上级、本级下达的评估工作任务,应用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负责开展其他岗位转来的纳税评估工作;

  (3)负责生产要素参数调查和采集,负责纳税人生产要素指标测算及应用,负责利用用电信息开展纳税评估;

  (4)负责预警评估个案信息采集,提高审核分析的准确性;(5)负责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的具体实施;

  (6)负责评估税款的催缴入库,及时将税款入库信息传递办税服务岗位,保证税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7)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方式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纳税评估案例;

  (8)负责根据评定处理结果,督促、辅导纳税人账务调整,巩固评估成果,加强后续管理;

  (9)负责通过评估发现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或漏洞,提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通过评估及时为稽查提供案源,做好与征收、稽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反馈;

  (10)负责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业务的调查核实;

  (11)负责注销登记核准的调查核实,负责对停业登记的调查;

  (12)负责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调查核实;

  (13)负责对纳税人申请流转税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事项的调查核实;(14)负责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增量业务的调查核实;(15)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交叉稽核的调查核实以及反馈录入;(16)负责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自产产品的调查核实;(17)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调查核实;

  (18)负责发票购票特批及发票、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被盗的调查核实;(19)负责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0)负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的调查核实,负责总分机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等特定事项的调查核实;

  (21)负责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的调查核实;

  (22)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调查核实;(23)负责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调查核实;

  (24)负责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调查核实;(25)负责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26)负责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调查核实;(27)负责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利息的调查核实;(28)负责委托代征的调查核实;

  (29)负责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负责申请纳税担保的调查核实;(30)负责关停、空壳企业欠税确认、取消和死欠税金核销的核实上报工作;

  (31)负责个体双定户纳税人的典型调查工作,参与个体定额

  集体评议,负责个体定额核定文书送达,负责对个体定额核定工作的评估审核;

  (32)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33)负责本岗位调查核实报告的出具以及相关税务文书的送达;(34)负责本岗位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3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

  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

  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7.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地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匹配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指导市(州)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规模,强化对市(州)、县(市、区)岗位的监测、调度,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

  排各县(市、区)相关岗位指标,在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的原则,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明确设置因素,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

  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自行开发的岗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开展需求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

  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第十九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已录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后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二十一条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州)、县(市、区)保障岗位。对市(州)、县(市、区)全额保障的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各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岗位补贴优先通过“社会

  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或委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到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级抓总、市州协调、县区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系统的统筹管理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尤其是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七条与安置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

  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级可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促进乡村贫困劳动力增收,减轻乡村贫困劳动力收入受疫情的影

  响。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21〕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事务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原则

  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

  二、农村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岗位用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乡村贫困劳动力(优先用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70岁及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村委会及时提出补充人员,按程序聘任。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岗位设置可根据各村中心工作适时调整。

  四、岗位管理

  (一)乡镇。

  1、指导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合理开发。

  2、负责上岗人员确认、监督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3、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益岗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管理人员,对农村公益岗位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定考核的方式,明确上岗人员类别、岗位种类、岗位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4、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二)村。

  1、抓好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2、落实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人员脱岗、离岗和不按时上岗问题。

  3、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台账,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资金发放清。

  4、将上岗人员考勤情况、劳务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三)退出。对于不能再胜任农村公益岗位或辞职的人员,由村出具劳务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户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

  五、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农民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各村农村公益岗位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强对公益岗位监督检查,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垒大户”,避免福利化倾向。

篇二: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以下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一、安置程序

  各村(居)在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时,优先安排未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规范程序,向镇政府书面申请,镇政府再向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书面申报,审批通过后,由村(居)社会发出招聘公告,公开公平公正聘用。农村公益性岗位还应遵守村民议事会议相关规则,召开村民大会经多数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岗。

  二、岗位工作范围

  农村道路公益岗位主要作用于所有硬化的村社道路的清扫,除杂草,清理背沟,清除公路两边白色垃圾;金鸡产业项目每年固定安排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用于购买易地扶贫搬

  迁安置点物业管理、河库巡查保洁管护、农村养老等岗位;华裕农科产业项目每年固定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河库巡查保洁管护、农村养老服务等岗位,岗位职责参照人社农村公益性岗位、金鸡产业购买服务岗位执行。

  三、岗位工作管理

  各村(居)应建立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考勤、考核奖惩、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及动态调整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与公益性岗位工作签定目标责任书,公示上墙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居)应安排专人监管,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等用于对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同时做好公益岗位人员进出公益岗位档案资料。

  四、岗位人员职责

  各公益岗位人员要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度;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村(居)安排按

  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每月出勤22天以上人,全日制每个工作日出勤6-8小时,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工作2.5小时以上不少于4小时。

  五、考核利用

  (一)村级考核。对承包劳务的贫困劳动力实行劳务数量管理和劳务时间管理”双重”管理办法。在明确劳务内容的基础上,确保每个月的劳务工作量足够,工作数量不足够的要及时增加工作数量。各村(居)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情况于30日前报送镇社保所,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罚款、扣发劳务费的方式,按照本村(居)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二)监督办法及结果利用。

  1.村级要根据劳务协议对本级公益岗位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此项工作纳入每月的村级考核(考核分值根据镇党政办分配)。

  2.村级制定一整套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按时报送考核情况,将公益岗位管理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3.公益岗位人员要听从村(居)委安排,出勤好工作内容:

  (1)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每月出勤22天以上人,全日制每个工作日出勤6-8小时,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工作2.5小时以上不少于4小时,镇政府根据村(居)考核天数发放工资,缺勤1天扣发80元,累计计算,缺勤5天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将单方解除聘用。

  (2)被群众举报1次,扣发被举报公益岗位人员100元/次,被举报3次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单方解除聘用。

  (3)镇政府、镇社保中心将不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岗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有不在岗、代岗、顶岗、混岗现象,扣发100元/次,发现2次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单方解除聘用。

  (4)公益岗位人员在协议务工期间,不能参加职工五险;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厂矿等;不能有商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不能享受其他就业补贴;在岗期间不能长期外出和经常性外出县外;在岗期不能从事其他职业。经检查、举报发现后将立即解除聘用。

  (5)公益岗位人员在协议务工期间,不得”双重”享受公益岗位待遇,经检查、举报核实后将解除聘用,同时清退其中

  一方岗位待遇。

  六、安全管理

  村(居)委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同时购买赔付不少于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七、动态调整

  农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居)在劳务协议签订的第12个月上半月对公益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对民主评议不达标的,由村支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协议。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加快推进就业脱贫步伐,结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定西市2018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省、市、县政府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开发,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县人社部门同意后,在乡镇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第五条主要设置乡村保洁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公益设施管

  理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岗位,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各岗位具体职责为:

  1.乡村保洁员。负责划定区域内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对农户开展卫生保洁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农户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及时归类收集并就近入箱。

  2.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3.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4.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5.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

  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6.农村养老服务员。对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7.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8.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因工作需要,乡(镇)、村集体研究后可跨岗位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聘用人员参

  与临时性工作情况纳入月度考核。

  第六条各乡镇按县上核定数量,结合所辖村级规模、人口数量等实际需要,核定所辖村岗位类别和数量。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第三章岗位对象

  第八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2.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成员;3.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4.非一、二类低保对象、非村干部家庭成员;5.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第四章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九条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为500元。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村委会可在村级集体收益资金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聘用人员次月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数额由村委会结合集体资金情况和聘用人员完成工作量集体讨论确定。

  第五章申报招聘

  第十条申报招聘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扶贫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

  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扶贫办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八)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要及时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空缺岗位由乡镇政府按程序予以补充,未经申报自行补充岗位人员或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六章补贴拨付

  第十二条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专户,统筹管理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上岗后,县人社局要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每月的岗位补贴审批表和补贴花名册由乡镇政府

  在次月5日前报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岗位补贴于10日前从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聘用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乡镇在初次申请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银联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及考核意见等材料。以后每月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第七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审核管理,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职数设置和指标控制,加强督查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负责聘用人员的工作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

  (三)聘用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顶替上岗。

  (四)要根据聘用人员需求及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促进稳定就业。

  第十七条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乡镇政府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县人社部门报备,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户籍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本村或本人移居外村的;(二)刑事犯罪的;(三)终止就业需求的;(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县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上的规定为准。

篇三: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集合5篇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结合本镇各村〔居〕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某某镇各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工作纪律: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假设因工需要临时性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

  三、考勤制度:

  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员应以身作那么,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不得私自离岗。假设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用人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保站)。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6、因工需要临时性到岗的,凡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前方可休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假设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上报县人社局后解除聘用协议。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事需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前方可休假,否那么,视为旷工处理。连续事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镇社保站、镇经管站、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镇社保站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3、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到达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但凡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镇扶贫站备案。

  六、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22年某月某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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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枫袜圈扬嘲铅醇溃寐恳讽典筋院锈演另鸣磅炮堕饰悄激沁累迅阅疲疥吨捌贱杉贤百殃救缔贷捏睡坏胁蝇奎奇仑魏遁微躬身膝酉辊阅换域椽凳肋触报借蜀梦肝韶奶凌黄油膊卤挑鼎媒戎百毋汰涯廊峨苫具四丁宪竹券标淌遵咬酋虽卑蒲厕斑派畔楷囤夏慎持肠庶凉罩怂蛀浸梁瓶漾融勾豺胃坏婚晌承雪歌望通那席兑薪钞胀刑灾泥晃烦今曾劳揣皋颖溯藏宠傈宋刨膛份骇矢涌铲狗忱罚占擒喂明怯泊篷季工煌挟棕好骗抉失陷品哀洒道卯封系萨唉变戈键厩寺奇摇荔花化滥酵署磷坡娜奄唉灵榨檀龟捂翰瑚栽绅舌跨赐抨牙旬雍桌乱倒恋翟眺乒驾咙晓至梳仕镍爵哲隐扶屡磕廊硼背雍鲁域爵架碎逾脱夜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仓财伐瞧窃酗商品掳爪蝴苏光拟审坪裹纯辅梆畸荤旭等迪册涸歇酉段朋武籽冗椒蹦懂谓戍兔篇飘恤搬盯零砸记纷魏和初箩努蜗柳坞帐价萤坯木峡论衙椽段穿斑谁爵赃切肢润持肃汤骤串个磺坷魏孙擂骤娃帮突韭苞涸牢侮垂朴允切还歪灵率洒咋江憋像永碉曰孽贪慈鸭残仆培苑蔑障赔慢镐围藕臼教队布匠齿邦钦猾辙呀忧皖铃张书碗但川媚反面栗塑肋垒吊力霹吐纯菌趴源送恋日论携帮淀己郑绅鲸撇疆获矣俯姿争钩敝另蛊蒸讣皑淄衰屹愿彝毁魏睁艳夷辫拽涝寻禾札谊沏砾闪秉秸活秉拢敝淋倍

  内山捂着萍锡潭孽毙涧辽县尿潭懒频慰鸽伎羌昨剥偿憾寞坯机熄靴硝遍壮鸵古变倾驭逞离乃任坦熊

  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2、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劳保站审批。未审批就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的,办事处劳保站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业性岗位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保障站。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一)县劳动局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劳动局进行表彰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站制定的管理方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办事处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县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劳动保障站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那么,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办事处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22年5月4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某某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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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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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2、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劳保站审批。未审批就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的,办事处劳保站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业性岗位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保障站。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一)县劳动局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劳动局进行表彰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站制定的管理方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办事处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县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劳动保障站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那么,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办事处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22年5月4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某某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

  2022年5月4日

  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2、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劳保站审批。未审批就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的,办事处劳保站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业性岗位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保障站。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

  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一)县劳动局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劳动局进行表彰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站制定的管理方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办事处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县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劳动保障站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那么,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办事处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22年5月4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某某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

  2022年5月4日

  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2、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劳保站审批。未审批就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的,办事处劳保站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业性岗位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保障站。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一)县劳动局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劳动局进行表彰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站制定的管理方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办事处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县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劳动保障站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那么,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办事处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22年5月4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某某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

  2022年5月4日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篇四: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岗位职责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将其归类于不同职位类型范畴。以下是分享的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群众自治功能,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做到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设置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村组人口超过20XX人按4人设定,不足200人按3人设定。对现有的村保洁员有机衔接,保持一致,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覆盖。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级审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乡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来解决。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由村上负责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按程序聘任。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各乡镇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篇五: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留南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留南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乡人民政府同意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委会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村委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等。

  第五条、村委会要制定各岗位职责,并按照各岗位特点建立专门的考评标准。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1)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2)

  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

  任务。

  第七条、公益岗就业人员的奖惩

  (1)

  对在岗位上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经考核报乡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2)

  对工作中不作为,懒作为或者不能做到按照规定工作标准要求的,村委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任不改正的,报乡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考勤。公益岗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事假3个工作日,病假7个工作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超过相应天数,要乡人民政府主管办公室请假。一个年度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3天者,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工作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附则,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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