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提高县级财政管理绩效为目的,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控制节点、加强监督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理财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化财政改革,促进增收节支,保障民生,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县级财政健康稳定运行。

二、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县级财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行为,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实现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规范、收支结构日趋优化、国库资金调度基本顺畅、政府债务风险有效防范、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减少,管理问责机制健全完善,县级财政状况有较大改善,各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普遍提高,使县级财政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1.科学编制收入预算。县级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一是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二是充分考虑本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据实编制收入预算。县级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将部门取得的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部门收入预算。

2.真实组织财政收入。县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务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努力培植后续财源。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等历史机遇,积极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区服务业集聚区等发展战略的实施。落实国家减免税收、“营改增”改革、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各项财税扶持政策,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新业态发展。通过争取上级资金,整合财力资源,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扶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新能源产业、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基础财源、后续财源、新兴财源实现梯次发展、互为补给,逐步改变主体税源偏少、税源结构单一的现状。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1.严控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确保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超过全省平均供养比例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限期达到全省平均供养比例。对于超编人员,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2.保障重点支出。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考察事项。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养老金等民生支出,其中保民生重点保障国家和省明确补助个人的部分。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政策依据充分的专项资金,严禁“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3.硬化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预算法定原则,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项目支出要建立定额标准体系,细化预算编制,严控代编专项,提高预算安排到位率。部门综合预算要依法依规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批复到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安排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4.规范支出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严控结转结余资金,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5.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禁违规列支以及挤占、挪用、滞拨上级专项资金等行为。加强乡镇(街道)财政规范化建设及资金监管,以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为平台,进一步扩大补贴类资金“一卡通”发放范围。按照推进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申报前、拨款前的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事项和时限,对于扶持竞争性领域、分配到人(户)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等支出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确保县级以上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支付行为,财政资金必须通过零余额账户规范办理支付业务。

2.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3.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设置财政专户,全面清理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以外的存量财政专户,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

4.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确保库款规模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保障刚性支出需求,防范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加大财政往来资金清理力度,能回收的,尽快回收,需核销的,积极妥善消化,减少国库资金占压规模。

5.规范财政借垫款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时,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1.强化领导责任,完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密切关注政府性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率、偿债率等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有效应对,千方百计防范区域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六项体制机制,一是明确政府性债务责任人制度;二是实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三是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四是完善统计报告和公开制度;五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六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2.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政府债务举借权限、方式和用途举借债务,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除省政府代为发行的政府债券以及转贷的主权债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债务。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当年债务余额不得突破限额。同时,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禁止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或有债务。

3.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将债务收支及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安排。要按照“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收支平衡、风险可控,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将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4.大力化解存量债务,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一是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二是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三是分清偿债责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四是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主体职责。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细化管理要求,确保财政正常运转。

2.加强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层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接受过财经类专业教育或者熟悉财政业务。

3.完善体制机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规定,全面建立县乡财政内控制度及风险事件应对机制。

4.树立自主观念。在进一步加大“三争”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的同时,树立自主解决财政困难的观念,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和长远之计,大力培植财源,壮大县级财力。

5.落实考核问责,严肃财经纪律。把县级财政管理工作作为一个硬性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当中。对于县级财政运转出现严重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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